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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1]4號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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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1]4號 2011.3.2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行為,我部制定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自本《暫行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向我部申領新版證書。附件: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以及外國注冊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本暫行規定所稱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以下簡稱臨時執業),是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對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以下簡稱境內相關機構)臨時性執行審計業務。臨時執業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審計業務,臨時執業報告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執行的業務,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不得執行。第三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應當向臨時執業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需在中國內地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臨時執業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批準并頒發臨時執業許可證后,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方可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第四條 鼓勵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與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加強在臨時執業中的業務合作,并以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與尚未取得臨時執業許可證或臨時執業許可證已廢止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臨時執業方面的合作,也不得向其提供審計工作底稿等相關業務資料。第五條 申請辦理臨時執業許可證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表(附表1);(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開業證書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三)境外委托方與境內相關機構信息表(附表2);(四)擬派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境外相關工作人員信息表(附表3);(五)擬派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其他境外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有效證明復印件;(六)境外委托方委托書復印件;(七)境內相關機構接受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的確認書復印件。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境外委托方、境內相關機構對上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 財政部門批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二)財政部門批準臨時執業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三)財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情況錄入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四)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財政部。第七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臺灣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半年。臨時執業許可證逾期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第八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新增或變更臨時執業項目的,以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上載明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因前述事項變更需換發臨時執業許可證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第九條 在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終止經營或被境外相關機構撤銷執業資格的,其所取得的在中國內地的臨時執業許可證相應廢止。第十條 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臨時執業許可證頒發機關報備上年度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附表4)。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備的,應當同時抄報財政部。第十一條 臨時執業許可證到期前即結束臨時執業業務且在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臨時執業的,應當在臨時執業結束后3個月內報備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交回臨時執業許可證,并由財政部門予以公告。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的監督和管理,采取約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和境內相關機構、現場走訪、定期核查等多種形式監督檢查臨時執業情況。對臨時執業審批和管理中發現的不當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辦理臨時執業許可證,或者臨時執業許可證已過期但仍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予以公告,5年以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二)在申請臨時執業許可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批準,5年以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終止經營或被境外相關機構撤銷執業資格后,仍以原獲得的臨時執業許可證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予以公告。對其執業的注冊會計師,予以公告,5年以內不再受理與其相關的臨時執業申請。(四)未按臨時執業申請的時間、地點、人員和境內相關機構名單開展臨時執業活動且未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五)未按規定報備臨時執業業務活動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六)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和境內相關機構、個人存在違反中國保密法律法規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財政部于1993年12月6日發布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財會協字[1993]119號)、1993年12月27日發布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財會協字[1993]134號)、1994年5月26日發布的《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財會協字[1994]81號)、2003年3月10日發布的《關于使用新版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書的通知》(財辦會[2003]10號)、2003年11月26日發布的《<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3號)、2005年11月28日發布的《關于延長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財會[2005]21號)和2008年9月16日發布的《關于延長港澳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財會[2008]12號)同時廢止。附表1: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表附表2:境外委托方與境內相關機構信息表附表3:擬派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境外相關工作人員信息表附表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2011年3月21日,財政部發布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日前,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實施該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概念和業務范圍。 答: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以下簡稱臨時執業)指的是指在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及外國注冊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對在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以下簡稱境內相關機構)臨時性執行審計業務。 臨時執業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審計業務,臨時執業報告只適用于境外委托方的特定委托目的,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內地注冊會計師執行的業務,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 問:請介紹發布該暫行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自1993年起,財政部開始允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境外公司來中國內地投資日益增多。與之相適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中國內地臨時執業也不斷增多。2003年以來,內地與港澳多次簽署《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協議,2010年內地與臺灣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因此享有更多的便利,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也更加頻繁。僅2010年,財政部直接審批的臨時執業就達33家(次)。同時,臨時執業地域范圍也從最初的沿海開放城市逐步擴大到近30個?。▍^、市)。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日益增多、執業地域范圍更廣的現狀,迫切要求我們根據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加強對臨時執業的管理。另一方面,現行的與臨時執業相關的各種規定較為分散,分別針對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和外國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規定,口徑要求不盡統一,不利于加強管理,亟需進行整合。為此,我部制定發布了本暫行規定,統一了相關政策規定,強化了臨時執業審批、執行等多環節的監督管理,對于規范臨時執業行為,促進臨時執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請條件。 答:只要是在境外依法設立并正常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且不存在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均可向財政部門申請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臨時執業,需提供真實完整的書面申請材料,以證明該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是合法設立并正常執業的,同時應提供相關注冊會計師的專業資格證明、其他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證明、境外委托方的委托書及境內相關機構的確認書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境外委托方、境內相關機構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問: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獲得臨時執業資格后,還有哪些后續要求? 答:對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的后續要求主要有兩項,即按申請執業和按規定報備。首先,臨時執業活動應以申請信息為限,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和人員執業。如果新增或變更臨時執業項目的,以及許可證上載明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因前述事項變更涉及換證的,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其次,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須向財政部門報備臨時執業情況。對臨時執業的監管是一個動態監管過程,以往的臨時執業存在執業情況反饋缺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和審批部門后續溝通不暢等問題。對此,暫行規定新增了臨時執業報備要求,便于監管部門進行前后信息比較,并了解項目完成率、項目人員配比率、項目人員實際執業時間等信息,進一步提高臨時執業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臨時執業報備一般應與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同時進行。臨時執業時間較短,在許可證到期前即結束臨時執業業務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臨時執業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臨時執業結束后3個月內報備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交回許可證,并由財政部門予以公告。 問:對臨時執業中出現的不當行為有何處罰措施? 答:暫行規定在原有基礎上,將臨時執業中的不當行為分為三類,逐條列舉并規定了相應罰則。第一類是前置許可申請中的不當行為,包括未獲得許可即進行臨時執業和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第二類是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執業后續義務的不當行為,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終止后仍執業、未按申請范圍執業且未及時報告變更和未按規定報備的。對以上兩類不當行為可以處以責令其停止執業、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公告和5年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等處理。第三類不當行為是在臨時執業中出現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財政部門對此可采取責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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