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及相關規定,現就全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免稅營業額;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四、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五、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六、除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外,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按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實地查驗范圍和方法的通知》(寧國稅函[2010]133號)進行實地查驗后,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八、主管稅務機關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試點納稅人從2013年8月1日起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應稅服務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印模的式樣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式樣執行。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第22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至2013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