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投資[2014]2993號 2014-12-10
各司、局、廳、室,國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31日,《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執行。為落實好《通知》要求,做好工作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我委、國家能源局不再受理已經取消、下放核準事項的項目申請報告。對于2014年10月31日之后已經受理的,請主辦司局以辦公廳名義按規定程序辦理退文手續。對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已經受理的項目申請報告,在2014年12月31日前,區分不同情況,按以下要求作出處理:
(一)對于取消核準的項目,請主辦司局以辦公廳名義按規定程序辦理退文手續。
(二)對于下放核準權限的項目,分兩類情況進行處理:
1、已經具備核準條件的,請主辦司局在征得企業和來文單位同意后辦理批復文件。
2、尚不具備核準條件的,請主辦司局以辦公廳名義按規定程序辦理退文,由地方政府按規定核準。
二、各有關單位要堅決落實《通知》要求,做好取消、下放核準事項的后續工作,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對于《通知》中對地方政府的核準行為有規劃約束的火電站、熱電站、風電站、電網工程、煉油、鐵路、公路、石化、化工、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等行業領域,要抓緊制定并公布相關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等,便于企業自主決策,使地方政府的核準工作有據可依。
(二)堅決杜絕以制定發展規劃、分配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安排國家補助資金等名義,變單個項目核準為“打捆”核準,變相上收核準權限。制定出臺與取消、下放核準事項相關的政策措施,必須充分征求部門、地方、企業意見。
(三)按照《通知》對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規定,盡快修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我委第12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我委第9號令)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并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