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19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進一步規范我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實現稅負公平,現就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
(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在扣除3500元費用后,仍可繼續扣除按照國家和西藏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固定工資、浮動工資及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等免稅項目。
(二)企業及未按國家統一標準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一律按扣除限額扣除。具體扣除限額為: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照上述限額標準扣除后、仍可扣除個人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全國統一規定的免稅項目。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月費用扣除標準和其他生活補貼提高為:一、二類地區扣除標準為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二)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每月免稅扣除額(包括工資及生活等因素)提高為:一、二類地區為7500元,三類地區為7900元,四類地區為8300元。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不論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還是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其費用扣除一律按限額標準扣除,即:一、二類地區為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為:每次收入不超過17500元的,減除費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五、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六、具體征管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