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地稅發[2006]229號 2006-09-15稅屋提示——依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問題的公告,本法規自2011年8月15日起全文廢止。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
為配合全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系統的順利運行,規范管理,現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含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含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申報期限問題明確如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含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含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期限仍按各地現行規定執行。
二、對納稅人自行到地稅機關辦稅服務中心(廳)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含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含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其納稅申報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期限規定為按月或按季繳納的,納稅申報時間為納稅期限屆滿次月的1-10日;
(二)納稅期限規定為每半年繳納一次的,上半年的納稅申報時間為4月1-10日,下半年的納稅申報時間為10月1-10日;
(三)納稅期限規定為按年一次繳納的,納稅申報時間為每年4月1-10日。
相關政策——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