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8
各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適應經濟形勢變化和稅收政策調整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平納稅人稅收負擔,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皖發[201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地稅[2001]158號)等文件的規定,市局經典型調查,準確測算,重新制定了全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征收率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調整后的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標準適用于池州市范圍內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且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二、對核定月營業額在20000元(不含)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征收率按零計算。個人按次開具發票金額在500元(不含)以下,比照營業稅有關政策執行。全市個體門市零散開票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按照本通知附件2執行。
三、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執行。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已預征的稅款,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四、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做好新標準的宣傳解釋工作,避免因新老標準不一,造成征納雙方矛盾。對達不到建賬要求的,盡可能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稅款,盡量減少直接核定稅款征收方式。要積極督促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立制,規范財務管理,正確計算盈虧,引導他們逐步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對門市開票的零散戶要嚴格資格審查,嚴把資料審核關,防止固定經營戶通過門市開票、混淆稅目等方式少繳稅款,造成稅收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池地稅函[2008]143號)、《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門市開票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標準的通知》(池地稅函[2011]152號)同時作廢。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
池州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明細表
行業 應稅所得率(%) 本地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