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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臺多項稅收政策支持抗洪救災及災后重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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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全力支持受災地區和受災群眾盡快恢復生產,切實幫助廣大納稅人渡過難關,安徽省地稅局下發了《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抗洪救災及災后重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皖地稅函[2010]366號,下稱通知),就支持抗洪救災及災后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和事項作出明確。 通知提到,要減輕納稅人負擔,促進盡快恢復生產經營。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因洪澇災害造成的、且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部門審批后,準予稅前扣除。對因遭受洪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在2010年7月—12月,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因遭受洪澇災害損失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生產經營受洪災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個體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依據個體工商戶核定辦法,對定額進行適當調整。 要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救災重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要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對災區個人恢復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業營業稅。對納稅人遭災受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遭受洪澇災害造成損失的,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要支持災后重建稅收征管。對因洪澇災害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表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納稅人因洪澇災害發生較大損失、資金周轉緊張,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緩繳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對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受災嚴重的,自受災當月起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停業登記。至2010年12月31日,對災區新辦的個體工商戶,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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