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12
各稅務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工作,現將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2]1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詳見附件3))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征收管理
各稅務分局、稽查局應根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組織征收和查補,確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入庫。
二、減免管理
(一)審批和備案類減免項目
1.減免項目、條件、期限以及申報資料(詳見附件1)。
2.其它減免規定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時間
符合政策性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納稅人,可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分局提出優惠申請,備案類優惠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備案登記,當年新辦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即報即備;審批類減免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分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要求
1.申請表上優惠項目、計征依據、應繳稅費、優惠幅度等欄目必須據實填寫;申請理由欄應詳細列明減免原因,并與優惠項目對應。減免年度內已經享受過減免優惠的企業不在減免范圍。符合多項減免政策的同一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在申請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時,只可選擇最優惠減免政策,不得重復享受減免政策。
2.各稅務分局應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計征依據、應繳稅費、財務報表數據與《浙江地稅信息系統》中采集的數據是否一致,如有差錯應及時修正。
3.分局文書受理崗應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內選擇正確的優惠項目。如安置下崗人員的備案類優惠項目應選擇“安置下崗(失業)、殘疾、退役人員—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4.備案類優惠根據納稅人上一年度收入情況或安置下崗(失業)、殘疾、退役人員情況預計本年的減免數額,年度終了后,各稅務分局應對企業實際經營與其享有的優惠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經核實不符合減免政策規定的,要按規定的程序取消其優惠資格,并追繳已減免費款。
5.各稅務分局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減免資料要認真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按申請減免項目分別匯總;備案類優惠按所屬年度分別匯總。匯總表(見附件2)加蓋公章后于每年6月10日前上報市局。
附件下載:
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項目匯總表》
2、《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審核匯總表》
3、《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
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優惠申請表》
相關法規——浙財綜[2011]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稅局關于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征收政策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