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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的結轉時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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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04年開始開發,2008年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請問:2004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宣傳費、廣告費能否結轉到2008年并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扣除?對國稅發[2006]31號關于新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銷售開發產品收入之前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如何理解?是上述費用發生后的3年內,還是取得第一筆銷售開發產品收入后的3年內?答:1、對您的問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2004年開始開發,2008年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2004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宣傳費、廣告費屬于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五、關于成本和費用的扣除問題(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的標準扣除。但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稅發[2006]31號文廢止了國稅發[2003]83號文,執行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因此,2004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宣傳費、廣告費不能結轉到2008年并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扣除。2、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中規定的,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沒有法規明確是在上述費用發生后的3年內,還是取得第一筆銷售開發產品收入后的3年內。我們理解應是上述費用發生后的3年內,具體執行,建議您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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