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省地稅系統的減稅、免稅(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促進各級地稅機關更好地執行減免稅政策,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稅收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第三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執行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而只需在稅務機關備案后即可執行的減免稅項目。
第四條 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征應繳稅款的,屬于減免稅的報批和備案范圍。
對于符合報批范圍的減免稅,由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及相關資料,經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審核批準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對于符合備案范圍的減免稅,由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及相關資料,經有權備案的地稅機關登記備案確認后即可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企業所得稅的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按照《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甘國稅函發〔2009〕81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稅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金額(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地稅機關核定。
第六條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地稅機關審批、備案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及時通過各種渠道宣傳稅收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
第二章減免稅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 申請減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或辦稅服務大廳等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
(二)財務會計報表;
(三)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受理部門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制《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予以受理,并對資料逐一登記接收;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納稅人按要求補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制《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章減免稅審批(備案)時限
第十條 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時限完成上報、審批工作:
縣(市、區)級地稅機關應在受理部門受理減免稅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上報工作;市(州、區)級地稅機關應在收到下級地稅機關報送的減免稅事項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上報工作;省級地稅機關應在收到下級地稅機關報送的減免稅事項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納稅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審批時限內。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備案類減免稅的,有權備案的地稅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另有文件規定備案時限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減免稅審批(備案)權限和程序
第十二條 省、市、縣三級地稅機關應成立減免稅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級地方稅收減免稅審批事項作出審批決定。減免稅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負責法規工作的部門,負責減免稅事項的復審和提請召開減免稅管理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必須由省局、市(州、區)局審批和備案的減免稅項目以外,其它減免稅項目的審批和備案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縣(市、區)地稅機關負責審批和備案。
第十四條 減免稅的審批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部門受理減免稅資料后,按審批程序將資料流轉至下一環節。
(二)主管地稅機關對減免稅申請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初審,需要對申請減免稅的資料進行實地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核查結束后由經辦人員提出具體初審意見和報告,經主管地稅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按權限逐級上報。
(三)稅政部門對申請資料、政策依據、初審意見等內容進行復核,需要補正資料的及時通知主管地稅機關補正。復核意見經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后,送法規部門復審。
(四)法規部門對審批的程序和文書等內容進行復審。對金額較大或情況復雜的減免稅項目,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對復審無誤的,由減免稅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本級減免稅管理委員會集體研究審批。
(五)各級地稅機關作出的減免稅決定必須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的形式和范圍由審批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六)公示結束后,沒有異議的,稅政部門根據會議決定下發批復文件。
(七)主管地稅機關根據減免稅批復文件,填制《減免稅審批項目批準通知書》,并及時送達納稅人。
第十五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備案程序由各市(州、區)局按照精簡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則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納稅人初次審批后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重新辦理減免稅申請審批手續。
持續發生的或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減免稅,實行每年登記備案;非持續發生的備案類減免稅在每次發生時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及時足額申報繳納應繳稅款,批復下達后,再按有關規定予以抵減或辦理退稅。
第五章減免稅核算統計和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減免稅的核算統計和臺帳管理工作,必須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各級地稅機關計財部門(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負責減免稅的核算統計。減免稅的核算統計對象,為實際發生的減稅免稅數額。對已審批但未發生的減稅免稅不進行會計核算。
(二)按核算統計流程,減免稅分為征前減免和退庫減免。征前減免稅要實行全面申報,即在減免稅期間無論是否實現應交稅金,都要如實申報減免稅情況;退庫減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征前減免以審核后的納稅申報表作為核算依據,退庫減免以有關審批文書及收入退還書作為核算依據。
(三)市、縣兩級地稅局要按照省局收入規劃核算處的有關規定開展減免稅核算、統計、調查及上報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地稅機關必須健全減免稅檔案管理,分類別、分稅種設立納稅人減免稅管理臺賬,及時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準時間、項目、期限、金額等,建立減免稅動態跟蹤監控機制,加強未達起征點等不需申報納稅人經營情況的動態監控管理。納稅人減免稅檔案在檔案歸集時一并歸入征管檔案。
第六章減免稅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上級地稅機關應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下級地稅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稅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已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核實清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地稅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或其他事宜。
(三)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地稅機關批準或審查備案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五)納稅人在每期納稅申報過程中是否按規定申報減免稅。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地稅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減免稅的審批實行初審初核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個人、主管地稅機關(分局、所)和審批機關的初審初核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擅自作出稅收減稅免稅決定的,除依法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補征應征未征稅款外,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原辦法(甘地稅〔2010〕26號文)停止執行。
附件:
1.稅務事項通知書
2.減免稅審批項目批準通知書
3.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4.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屬資料表
5.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相關法規——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收優惠[減免稅]類涉稅事項前移辦稅服務廳受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