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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在納稅自查及稅務檢查中的應用及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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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9屆第49號 2、《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2002]362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4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66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199號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8〕80號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 國稅發[2008]88號9、《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1993]第6號10、《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11、《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12、《刑法》 主席令8屆第83號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33號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90號 16、《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17、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18、《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測試題 一、填空題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滯納金。2.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之次日起至()之日止。3.對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4.納稅評估由稅源管理部門及其()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5.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分工制約原則。 二、判斷題1.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3.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稅務機關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4.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5.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2倍以下的罰款。()6.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7.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稅務約談要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不必提前通知納稅人。()8.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9.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的,可以適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偷稅規定處理。()10.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三、簡答題1.扣繳義務人未扣繳或少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如何處理?2.納稅人多繳稅款如何處理?3.稅款追征期限如何規定的? 答案一、填空題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3.對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4.納稅評估由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5.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 二、判斷題1.(×)2.(∨)3.(∨)4.(∨) 5.(×)6.(∨)7.(×)8.(∨)9.(×)10.(∨) 三、簡答題1.答案: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2.答案: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3.答案:(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4)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其追征期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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