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7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市局關于“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為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的規定執行以來,部分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期限較短,不便于中獎者兌付獎金。為此,經市局研究決定,延長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有獎發票(刮開中獎)兌獎期限由自開具發票之日起30日內延長至60日內(最后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
二、有獎發票即開即兌代兌單位可隨時到主管稅務機關兌付獎金,無期限要求。
三、每月一次的有獎發票二次開獎兌獎期限仍按30日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