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對稅法不允許的預提性質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應付職工薪酬、資產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煤礦企業的礦山維檢費以及預提的租金、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其他預提費用、預計負債等等。
二、對符合條件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按加計扣除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實際發生的超出稅前扣除限額的成本、費用支出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包括:
1.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2.經過12個月以上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應由以后年度建造期間負擔的合理借款費用。
3.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支出。
4.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職工教育經費(含上年結轉數)。
5.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工會經費。
6.超過營業收入5‰、且超過實際發生額60%的業務招待費(扣除二者最小數)。
7.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營業收入15%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含上年結轉數)。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支出。
四、對稅收滯納金、贊助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及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五、對超范圍、超標準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生物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擅自縮短攤銷期的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以及超過金融部門利息標準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支付的借款利息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以前年度虧損的確認與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會計核算的稅前利潤額加、減諸如上述因素的影響額,再減去以前年度依照上述方法確認的虧損額后的余額,但“虧損”額只允許在以后的5個年度內彌補,超過5個年度不能再繼續彌補。
應納所得稅額的調整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上述方法調整后,對實際應納的所得稅額還需要進行調整,如: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允許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投資額10%的部分(當年不足抵免的,結轉以后5個納稅年度抵免);境外所得應納或者應抵免的所得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結轉以后5個納稅年度抵免)等等。
總之,企業會計核算的虧損額不是所得稅法中所稱的“虧損”,是否為所得稅法中所稱的“虧損”,要看上述諸因素影響的份額大小,一般來講,視企業規模大小,如果會計核算結果不是出現相對嚴重的虧損,依照稅法調整后可能會出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例如:某企業2012年會計核算利潤為負的100萬元,即出現虧損100萬元,但依照稅法規定,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凈調增50萬元、預提未付費用調增220萬元、業務招待費調增30萬元、稅收滯納金及罰金(罰款)調增3萬元、彌補上年度虧損(上年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15萬元、節能節水設備抵免25萬元,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100)+50+220+30+3―15=188(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88×25%―25=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