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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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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規定包括: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以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福利費,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6)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7)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8)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9)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0)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1)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2)經國務院規定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按照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按照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2)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對于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華僑從海外匯人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 (2)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 (3)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稅免征個人所得稅: (1)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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