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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的紅股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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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請問上市公司派送紅股,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是按每股一元還是按公允價值計算?如按公允價值,公允價值如何確定? 2、對于內外資股東,對以上紅股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外資股東有何特別規定?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利),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市公司派發紅股時,應當按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作為收入額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外藉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外藉個人從上市的外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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