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轉讓房屋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屋時繳納的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也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交易時進行評估的費用也可以扣除。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是指省政府和國務院及其授權的部門規定收取的費用。
四、[本條款失效]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每戶只能有一個住宅單位(一套住宅)可享受上述優惠,并且需經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五、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六、土地增值稅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上述二項贈與之外的贈與,不屬免稅的贈與范圍,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七、納稅人轉讓的房屋,屬于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應到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證明,憑以辦理權屬轉移手續。
八、委托代征的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機構)在辦理權屬轉移手續前征收,按月向地方稅務機關結報。
九、主管稅務機關隨時可對代征單位進行代征稅檢查。代征單位若不按規定征稅,造成納稅人少繳或不繳土地增值稅的,代征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可取消其代征資格。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各級地方稅務、建委、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并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對委托代征的管理,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稅的代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