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發現小問題,不求奢華,思考好當下,提示好當下。關注,才能發現永恒的美。
小編在準備千聊直播之時(一個新銳的,卻是充滿專業力量的稅務知識直播與錄播平臺),認認真真的學習了一下這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是這樣規定的:
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 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 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如下看看小編的理解:
(1)只有簡易計算方法的才能適用差額計算,如果這個契稅完稅憑證是在4.30前取得的,那是老房產了,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與小規模納稅人都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上述公式計算沒有問題。如轉讓價含稅是100萬元,之前的計稅金額是30萬元,如果用契稅完稅憑證則應納稅額=(100-30)/(1 5%)*5%來計算,這是沒有問題的。
(2)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這個計算公式就有想法了。首先我們看,這種情形是營改增之后交易的,那么上一步的簡易就享受完了,再取得不動產的一般納稅人是不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了。
如果取得的是發票,則計算公式是: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不動產購置原價]÷(1 5%)×5%
但是改為契稅完稅憑證呢,公式是[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 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我們可以發現,如果契稅計稅金額是用(1 5%)簡易計稅方法算出來的,則與上面的發票結果是一樣的。
但是如果上一家的適用稅率是11%呢?此時對應不含增值稅的金額是按11%稅率折算出來的,與憑發票計算就有差異了,因為有5%和11%兩種的折算結果出來,這樣就會產生可能不利的結果,因為被減數在11%的時候變小了,應納稅額就大了,這一點,小編認為雖然契稅完稅價格明確是不含稅價格(43號公告),但是這兒應用的公式還是有待觀察差異的改變的。
或許每個人都生活工作在自己的封閉世界里,是不是迷失了方向呢?還是稅收法規的規定本身就是一個讓人迷惑的世界,找到方向,才是化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