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某公司轉讓一項新技術,總收入3600萬元,其中技術轉讓收入2700萬元,與技術轉讓項目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200萬元,轉讓設備、儀器等非技術性收入700萬元。技術轉讓成本900萬元,該項資產在使用期間已攤銷扣除了120萬元,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20萬元。該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稅收優惠的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進一步明確,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關稅收優惠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明確,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稅收優惠的計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即: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其中,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如上例,該公司2012年度技術轉讓所得額=(3600-700)-(900-120)-20=2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100-500)×25%×50%=200(萬元)。
企業申報時限及報送的有關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國稅機關申請。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即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的審核工作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完成。
企業發生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居民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指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的部分,免繳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應注意的是減免主體為居民企業,減免對象為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標準為一個年度轉讓所得的總和,企業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應符合上述三個要點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是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例如,假設上述公司技術轉讓項目沒有單獨核算,2012年應納稅所得總額為7000萬元,應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項目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非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不能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