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如何征收營業稅?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到底是否屬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三、關于營業額問題……(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金融企業銷售抵債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計算相關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時,應該由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如果無法提供相關發票,則不可以按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應按全部收入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