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營改增”或可為融資租賃業解困 |
發布時間:2013/1/5 來源: 閱讀次數:661 |
|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允許企業將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但是,這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了很大的困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注:后期審批機關進行了調整,金融系統融資租賃由銀監會審批,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由商務部審批,內資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批),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添置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增值稅,無疑增加了企業的采購成本。如果企業以銀行貸款或直接購買這批生產設備,一次性繳納全部費用,因為可以享受增值稅抵扣,整體的購置成本將節約近兩成,由此,很多企業考慮是否還有必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 在原先的融資租賃商業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采購設備,設備供貨商將購買設備的增值稅發票開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使用并收取租賃費。在這種模式下,由于融資租賃公司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取得設備供貨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無任何用處。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向設備承租企業收取租賃費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設備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后無法獲得增值稅抵扣),由于融資租賃公司繳納營業稅,設備租賃企業支付了租金也無法獲得增值稅抵扣。 融資租賃行業的應對策略 為應對這個問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提出了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方式來解決設備租賃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問題。在這種商業模式下,承租企業直接和設備供貨商簽訂合同,設備供貨商將購置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承租企業,但購置設備的款項先由融資租賃企業支付(注:為解決這種模式下承租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購貨方和付款方不一致帶來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風險,融資租賃公司可通過以承租方名義開監管賬戶或其他提供擔保的形式操作),然后,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方簽訂設備回購協議,由于當時承租方購買設備的價款是由融資租賃公司墊付的,融資租賃公司形成了對承租方的一項債權,此時的設備回購環節正好進行債權的抵消,融資租賃公司實際不需要向承租方支付價款。但是,通過這一步操作,設備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回歸到了融資租賃公司名下,就大大降低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風險。下一步,融資租賃公司再和承租方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將設備租賃給承租企業,承租企業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
例如,假設A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承租方,需要購買價值117萬元(含稅價)設備從事生產。如果按照原先融資租賃模式的方式操作,設備由融資租賃公司購買,然后租給A公司,A公司支付融資租賃費。此時雖然A公司實質是分期付款購買設備,但由于融資租賃公司繳納營業稅,A公司無法獲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模式下,設備由A公司直接購買,發票直接開給A公司,款項先由融資租賃公司墊付。此時,A公司取得了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然后,A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設備回購協議和融資租賃協議,回到原先融資租賃的模式下,A公司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這種操作模式在融資租賃公司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解決了承租方購置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問題。 但是,這一商業模式得以操作成功,關鍵在于回購環節的增值稅處理問題。如果在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方簽訂設備回購的環節,對于承租方銷售設備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則一切前功盡棄?;氐桨咐衼恚谌谫Y性售后回租模式下,設備先由A公司購買,A公司取得17萬元的進項稅額。如果在回購環節,A企業向融資租賃公司銷售設備,需要繳納增值稅,假設就按購買價銷售,則A需要繳納17萬元的銷項稅額。這樣進項、銷項一進一出,A公司實際還是沒有獲得購置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優惠。為解決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在這一政策規定下,融資租賃行業遭遇的增值稅轉型困境終于得到了解決。 “營改增”解決融資租賃業困擾 但是,2012年,我國在部分省、市進行“營改增”試點改革。在試點改革中,融資租賃業由原先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融資租賃業屬于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但是,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經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轉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17%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則承租方向融資租賃公司分期支付的租賃款,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此時,由于融資租賃公司實行的是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不影響承租方按17%的稅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同時,相比于原先的融資性售后回租模式,承租方不僅享受到了原先購買設備環節的進項稅抵扣,其分期支付的租賃費用相當于利息的部分也獲得了進項稅抵扣。 “營改增”后,融資性售后回租稅收規定待調整 但是,“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確立的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稅規則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如果我國在“營改增”后繼續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在承租方出售資產環節不征收增值稅,則承租方一次設備購置,將獲得兩次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一次是在當時的設備購買環節,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另一次是在融資租賃環節,支付給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費,由于融資租賃公司改征增值稅,又可以獲得一次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此時,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的租賃費繳納增值稅銷項稅,但無進項稅抵扣,本應按17%的稅率直接繳納增值稅。但是,政策上對融資租賃公司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即承租方按17%抵扣的增值稅,融資租賃公司實際只按3%繳納了增值稅,這樣國家的稅收利益就受到了很大的影響,而且導致了“營改增”后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稅待遇明顯優于融資租賃的增值稅待遇,有違增值稅稅制中性的原則。 因此,當融資租賃行業實行“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確立的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稅規則很可能面臨變更,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需要照章征收增值稅,以保持融資性售后回租和融資租賃增值稅待遇的一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