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預收賬款較多,發貨時有些客戶暫時不讓開增值稅發票,等以后需要發票時再開具,這樣處理是否有風險?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ㄋ模┎扇☆A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ㄒ唬╉椖魁R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ㄈ┌l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ㄋ模┌凑赵鲋刀惣{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以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貴公司不屬于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在貨物發出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貴公司應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購貨方根據自己對發票的需要時間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會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