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對象具體包括:
(一)本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獨資、合伙企業;
(二)由查賬征收方式變為核定征收方式的獨資、合伙企業;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不設置賬簿的新辦獨資、合伙企業。
二、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工作要求
(一)鑒定內容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 91號)文件附件一第七條內容進行審核。
(二)鑒定時間
1.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年12月開展下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確定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做變更。
2.對于新辦的獨資、合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報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
(三)鑒定流程
1.主管稅務所初審人員按照要求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核實后應填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一式兩份,經稅務所長審核后簽署意見,并加蓋稅務所公章。
3.主管稅務所初審人員將鑒定結果錄入核心征管系統。
4.主管稅務所初審人員將一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留存,另一份送獨資、合伙企業,同時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并按照有關要求歸
檔。
5.鑒定工作中產生的資料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規定歸入稅費管理類稅收征收方式核定(4100)予目錄下。
三、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可結合政策宣傳輔導、評估和稽查檢查,加強對核定征收企業的管理,稅政管理科應掌握轄區內投資者的情況和稅源狀況,定期開展對稅務所鑒定工作的檢查,督促企業建制建賬。
四、本通知自2 011年5月1日起執行,以下文件中部分條款同時停止執行:
(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的補充規定》(京財稅[2001]6號)中附件4《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辦法》。
(二)《北京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0] 18號)中第五條及附件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