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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估值需合理 避免被轉讓定價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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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企業重組、股權轉讓、授權使用和成本分攤中無不涉及無形資產的交易問題。特別是在企業購并浪潮中,無形資產對于企業的貢獻成為評估企業整體價值時不容忽視的重要內容。無形資產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也日益受到各國稅務機關的關注,并逐步加大監管力度。我國2009年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對無形資產的類型進行了明確,并要求在同期資料和預約定價、成本分攤中對無形資產的定價進行合理的說明。 無形資產主要分為生產性無形資產和營銷型無形資產。生產性無形資產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技術訣竅等;營銷型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商號、公司聲譽、銷售隊伍和提供服務的能力等。需要指出的是,轉讓定價角度的無形資產定義和價值與會計意義上的有所不同,如市場營銷活動帶來的有價值的銷售渠道和客戶清單等,盡管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不具備賬面價值,但卻可能帶來相當高的經濟價值,是轉讓定價意義上的無形資產。專利技術等從轉讓定價角度而言具備相當高的經濟價值,但如果專利技術為企業自行研發,則在其會計賬面上反映的可能只有注冊費用。 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包括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法律所有權是指擁有和使用無形資產權利的法律所有者就是該無形資產的所有者,而不管是誰承擔了開發該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經濟所有權通常是指對形成、維持和開發無形資產作出貢獻的人,需要綜合考慮無形資產形成過程中決策確定、風險承擔、實際勞務提供、成本負擔等相關因素。從轉讓定價角度,不僅要考慮無形資產在法律上的所有權關系,而且要關注在無形資產形成、維持和發展的活動中所作出的貢獻程度。 對于任何無形資產的轉讓或許可,轉讓或許可的所得必須和歸屬于該無形資產的所得相稱。那么歸屬于該無形資產的所得到底是多少呢?這就涉及如何評估無形資產價值的問題。無形資產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3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成本法是指將所有已經發生的建設成本進行加總(即歷史成本法),或者從零開始計算建設該資產所需的成本(即重置成本法)的方法。在使用重置成本法時,由物質上的折舊、功能和外部的折舊所引起價值上要評估的無形資產同類型的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評估的基礎,如以相似公司并購價或成熟市場公開交易價,扣除有形資產價值并經過必要的調整后,即為無形資產評估價值。收益法是根據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計算無形資產價值,關鍵是如何確定適當的折現率或資本化率。 假設ABC是一家軟件開發企業,發明了一個物流系統使用的軟件系統。現有一家物流集團想購買該軟件系統。成本法是將所有發生的研發該軟件的成本進行加總,或者計算從零開始發明一個這樣的軟件系統所需的成本。如果能夠找到近期有一個類似軟件技術被交易,那么就可以應用市場法來比較。但一般來說,很難找到完全匹配的可比交易,還需做出必要的調整。如何運用收入法計算該軟件系統的轉讓價值呢? 第一步:預測該技術可能帶來的利潤; 第二步:驗證一個合適的貼現率,比如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WACC”); 第三步:制定一個損益表來計算“預期”的現金流; 第四步:預測將出售的無形資產的可用(經濟)壽命; 第五步:套用DCF(Discounting cash flow)估值法,估算無形資產的價值。 如果WACC被選定為貼現率,無形資產的可用壽命被確定為“n”年,則公司的價值為下一個“n”年的按現值計算的現金流量。 OECD轉讓定價指南為解決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問題提供了框架并指明了方法。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同樣建立在獨立交易原則的基礎上,即有意愿的買賣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買入或賣出資產的價格。根據該指南,無形資產轉讓適用的分析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交易凈利潤法和利潤分割法。 因此,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若涉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許可使用,必須使用正確的轉讓定價分析方法,合理評估無形資產的價值。在企業重組業務中,收購方亦必須識別并以公平價值衡量所收購資產的公允價值。此外,企業應考慮將無形資產交易價值分配與企業合并重組后的轉讓定價政策聯系在一起,資產的分配需與重組后各法人實體所承擔的功能和風險以及所應獲得的利潤相配比。例如,重組后將重大無形資產分配給某一法人單位,而轉讓定價分析表明該法人實體承擔有限的功能風險,應獲得有限的利潤,那么即使財務數據并未顯示任何資產減值損失,該法人單位所賺取的有限利潤也很可能表明該資產已發生減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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