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稅法遵從度,促使納稅人全面了解稅收政策,確保政策高效準確實施,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每年確定一批重點審核及評估項目,即高風險涉稅項目,如您存在下述項目的支出,請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避免因政策理解問題給您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政策規定 (1)一般規定 A: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B: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C: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D: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2)特殊規定 A: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B: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 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2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相關知識介紹 (1)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概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目的所支付的費用。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2)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發布廣告應符合的相關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發布廣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業特點,有關部門又出臺了針對特定行業廣告發布的具體規定,如《房地產企業廣告發布暫行規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 納稅申報(年度) 主要涉及附表八,同時與附表一和附表三相關欄次有勾稽關系。 相關問題——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最新規定解析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區別 怎么劃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