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7
國家稅務總局:
華升富士達電梯(廊坊)有限公司是由日本富士達株式會社與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合資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坐落在我省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日本富士達株式會社于1999年4月委派一名日本人到華升富士達電梯(廊坊)有限公司擔任董事,2001年7月此人在擔任華升富士達電梯(廊坊)有限公司董事的同時,又擔任日本富士達株式會社董事,其取得的日本富士達株式會社的董事費由日本株式會社支付,對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日本富士達株式會社支付的董事費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我們認為,對此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境外支付的董事費,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中規定的納稅義務征收個人所得稅。
妥否,請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