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資業務作為企業一項創新投資業務,已被許多企業大量運用,而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就這些問題沒有清晰規定,導致各方存在理解和認識角度不同,出現各地政策執行口徑不一的情況。為解決當前稅收實際征管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以下簡稱《公告》)。近日,記者走訪稅務部門對該《公告》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為什么將混合性投資業務按債權投資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雙重特征的投資業務?,F行企業所得稅制對此類投資業務取得回報的稅務處理是不同的。權益性投資取得回報,一般體現為股息收入,按照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被投資企業支付的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債權性投資取得回報為利息收入,按照規定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也準予在稅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資業務兼具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雙重特征,需要統一此類投資業務政策執行口徑。因此,鑒于混合性投資業務的特點,《公告》將此類投資業務,歸屬于債權投資業務,并要求按照債權投資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二、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應具備哪些條件? 按《公告》進行稅務處理的混合性投資業務,列舉了以下必須同時符合的5個條件: ?。ㄒ唬┍煌顿Y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說,此類投資回報不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不是按企業的投資效益進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資者的股份份額取得回報。投資者沒有或很少承擔投資風險的一種投資,實際為企業一種融資形式。
?。ǘ┯忻鞔_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應當償還本金或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贖回投資。也就是說,投資期限無論是否屆滿,只要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需要由被投資企業償還本金或贖回投資的條件已經滿足,被投資企業必須償還本金或贖回投資。被投資企業償還本金或贖回投資后,作減資處理。
?。ㄈ┍煌顿Y企業如果依法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清算的,投資企業的投資額可以按債權進行優先清償,但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能按投資份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投資企業在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時,投資企業不能按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或被選為成員。
?。ㄎ澹┎粎⑴c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投資資金如果指定了專門用途的,投資方企業可以監督其資金運用情況。
三、被投資企業支付利息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由被投資企業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資企業應當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計算確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的限定利率,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巴谕愘J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四、被投資企業贖回投資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投資期滿或滿足特定條件后,由被投資企業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贖回的,應區分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當實際贖價高于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時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當實際贖價低于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按規定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五、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資業務稅務處理如何銜接? 《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資業務稅務事項,不論是按照股息收入、還是按照利息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均不再調整。沒有處理的,按照《公告》規定處理。 千里馬——部分專家對34號公告深度解讀: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再執行。 企業所得稅34號公告后,各位豪杰紛紛登場秀技,大家深受其益。但是,解讀盡管全面,總有掛一漏萬之處。近日,幾位專家再次聚議后,得出深度解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再執行權責發生制原則。主要依據如下: 1、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解讀要義:今后稅前扣除一定要求支付,且有合法有效憑證支持,否則,不可稅前扣除。 2、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解讀要義:支付利息并在稅前扣除。要求支付才能扣除,也是實際支付原則。即使是二年或三年的利息一次支付時,也是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本人不揣冒昧,拾揀點牙慧,提供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