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辦公樓賬面價值1000萬元,現在對其修繕、裝飾,購入材料3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51萬元。請問進項稅額51萬元是否能抵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辦公樓進行修繕、裝飾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購入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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