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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102號 關于提高煤炭 鋼材 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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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煤炭、鋼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字[1998]102號 1998-06-16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8年第48號),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增強煤炭、鋼材、水泥及船舶等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緩解上述四個行業生產經營的困難,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適當調高煤炭等四類產品的出口退稅率?,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稅率調為9%,煤炭的具體范圍仍按財稅字[1997]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鋼材出口退稅率調為11%,但對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以產頂進”國產鋼材的退稅率仍按財稅字[1998]53號文件執行; 水泥出口退稅率調為11%; 船舶出口退稅率調為14%?! 《?、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 ≌堊裾請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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