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協定、及內地和香港稅法,內地企業向香港分紅按5%預提所得稅(持股超25%),香港企業向內地分紅按0%預提所得稅。 問題1、香港企業向內地分紅按0%預提稅后,內地企業收到的股利是否還需要在國內補稅? 問題2、假設某公司A為國內企業,其子公司B為香港注冊企業,B企業持有國內C企業40%股份。2012年C企業向B企業分紅100萬元,并預提所得稅5萬元,而B企業收到分紅后又全額向A企業分紅95萬元,并預提稅金0.則,A企業收到95萬元股息是否需要在國內補稅?如果補稅,則C企業替B企業扣繳的5萬元所得稅A企業是否能抵免? 答: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ㄋ模┕上?、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內地企業取得的香港公司分紅,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分紅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按規定予以抵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四條規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 根據上述規定,C公司向香港B公司分紅,扣繳的企業所得稅5萬元,該扣繳稅款是根據中國境內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執行的,而不是依據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繳納的。該扣繳稅款不能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因此,B公司取得分紅后,又全額分配給境內母公司A公司,扣繳稅款不在計算A公司所得稅時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