笫一章總則
笫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大決策,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推進“四化兩型”建設的戰略部署,支持我省外向型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強我省“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發揮稅收對“走出去”企業的助力作用,為企業提供高效、便利的納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10]5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
笫三條“走出去”企業是指到境外直接投資興辦企業或設立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勞務企業和對外輸出勞務企業。
第四條“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的目標是:針對“走出去”企業的經營特點,提供務實、便捷、靈活的納稅服務,指導和幫助“走出去”企業防范和控制稅收風險,提高納稅遵從度,促進企業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
笫五條“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指導原則:
借鑒國際國內先進做法和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充分運用“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原理,更新觀念,改進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探索建立起適合我省征管特點的“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模式。
笫二章稅收服務
第六條加強政策宣傳咨詢,利用12366稅收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等載體,借助短信、QQ群、電子網絡等高效、便捷的宣傳方式普及有關稅收政策,拓寬稅收宣傳途徑,更好地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全方位、多領域的稅收政策輔導服務。
第七條加強與商務等部門的協作,全面及時地掌握企業境外投資情況,為即將準備境外投資的企業提供專項服務,及時向企業提供被投資國家的稅收制度和納稅環境等信息,包括稅收協定介紹、外國稅制介紹等。
第八條幫助企業規避境外稅收風險,定期向企業介紹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及釋義,外國稅收制度與征管法規、企業境外投資與勞務發生稅務爭議時的應對措施等,引導和幫助企業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到境外投資。對企業在境外可能遇到的涉稅問題,及時予以預警提示。
第九條幫助企業解決跨國稅收爭議,及時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以維護我國居民(國民)在海外的合法稅收權益,協助中國居民(國民)解決其在海外遇到的稅務問題。
第十條幫助企業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實物投資退稅、出口貨物退(免)稅、境外財產損失扣除、境外所得稅抵免等。
笫三章稅收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國稅管理機關要明確職責,配備業務水平高、分析能力強的專業人員負責“走出去”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稅務征收部門要開辟“走出去”企業的“綠色辦稅通道”,對“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實行一個“窗口”集中管理,以提供更好、更快、更優質的涉稅服務,支持“走出去”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加強戶籍管理
(一)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7號令)的規定,納稅人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并自收到納稅人填寫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各縣市區局對有境外投資行為的納稅人實行稅務登記備案,將企業發生境外投資行為作為稅務登記變更的項目,并將確定的“走出去”企業名單報市局備案,情況發生變化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報上報市(州)局。
(二)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走出去”企業基本檔案,定期登記企業依法申報的境外業務收入和經營情況,全面掌握“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的財務和稅收狀況,從源頭準確掌握納稅人境外投資情況。
第十四條中國居民到境外從事經營活動,向對方國家申請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相關待遇時,需要向對方國家提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由各市州國家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辦理,主管業務部門收到證明申請人填寫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后,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完善征管制度
(一)加強企業境外所得申報管理。審核境外投資企業取得的境外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及其他所得,及時掌握境外投資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狀況、財會制度等情況,督促企業及時報送投資所在國公證會計師的查賬報告等資料和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同時,根據“走出去”企業辦稅業務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服務需求分析,明確相關標準和要求,細化管理制度。
(二)規范和加強境外所得的稅務檢查。針對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特點,規范境外所得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操作程序,及時發現和處理企業境外投資的稅收風險。
(三)加強稅收情報交換和反避稅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國稅發[2006]70號),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好與“走出去”企業投資所在地國家的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積極地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向投資所在地國家稅收當局請求協查“走出去”企業有關稅收情報,進一步掌握“走出去”企業的經營以及財務狀況,有的放矢地做好相關稅收管理工作,幫助企業有效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相關待遇。要加大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反避稅審計調查力度,重點審計其來源于避稅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四)建立聯系溝通機制。各級國稅機關要定期與商務、發改委、地稅、外匯管理、工商等部門加強聯系,獲取“走出去”企業的相關信息,以保證我省居民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五)深化信息管理制度。以我省現有的信息化管理平臺為依托,充分利用現有稅收征管系統中已有的數據和功能,強化涉稅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數據運用,建立涉外稅收數據庫,建立健全網絡稅收申報平臺,構建面向“走出去”企業的涉稅信息電子網絡服務體系。
(六)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深入基層檢查稅企雙方稅收政策和協定的落實情況,找出管理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把各項稅收政策落到實處。
(七)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稅務干部服務水平。加大對基層稅務干部業務培訓,重點了解和掌握我國稅法、投資所在地國家稅制,開展對兩國業已簽訂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的輔導工作。從而提高稅收管理員國內國際稅務咨詢服務能力,實現對境外投資事項的規范化、專業化和系統化管理,促進“走出去”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發展。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