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會面臨形式多樣的跨境貿易和合作,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值得企業高度關注。當前,我國已與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走出去”的企業要盡可能地了解這些稅收協定中包含的優惠政策,再結合自身企業的發展和投資狀況,進行全方位的境內外稅務分析,以用好政策優惠,規避不必要的損失
“不懂其他國家稅收法規,操作中容易發生紕漏”、“遇到稅務稽查,卻毫無應對章法,盲目多補繳稅款”、“出現爭議,結果與當地稅務機關拉鋸式對抗”……海外涉稅問題成為多少“走出去”企業心中的“痛”。
近日,北京市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聯合舉辦企業“走出去”稅收服務座談會為企業“出海”支招,會上透露,在對281戶境外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11年至2013年度企業境外所得的90%,來源于已與我國簽署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但僅有26戶企業享受過稅收協定的“待遇”。對涉稅業務的“陌生”,成為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上升、經營成本增加的主因。
如何讓企業“走出去”時清楚該關注哪些涉稅事項、進而避“陷阱”享“優惠”?針對一系列業界關心的問題,《經濟日報》記者采訪了稅務部門和企業。
分階段“緊盯”不同稅務事項
商務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中國1.53萬家境內投資者在國(境)外設立2.54萬家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分布在全球184個國家(地區)。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加快推進,企業“走出去”的力度進一步加大。
“截至目前,中國境內的風電、水電資源開發趨于飽和,因此我們集團啟動"走出去"戰略。以在東南亞地區興建的水電站為例,計劃總投資約150億元。水電站建設所需原材料、工程物資以及人員配備均從國內調撥。當地的稅制等情況與國內不同,涉及稅收方面的談判就進行了5年。”漢能控股集團有關負責人說。
對于中國企業海外涉稅頻遇難題的情況,安永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稅務中心主管合伙人王晨分析說,多數中國企業稅務意識不夠“成熟”,沒有對境外國家的稅收法律和稅收環境做充分的、專業的調研,機械套用在中國經營時的稅務經驗,在技術、人員、預算、管理等各方面倉促應對。另外,國際稅法變化很快,應對復雜多變的國際稅務環境確實難度很大。
如何讓企業不再“茫然”地“走出去”?北京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形象地說,企業“走出去”的過程就如同“生命鏈”一樣,從“孕期”到“出生”再到“過世”,分為投資前的準備、投資后的運營和投資退出3個階段。而在每個階段,都需要有針對性關注的稅務事項。
該負責人進一步建議,比如在投資前這一階段,企業需對投資的目標企業進行稅收分析,查出潛在的稅收風險,即“稅務盡職調查”。“如果這一步沒有做到位,就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枉繳應由目標公司承擔的稅負。”該負責人說。而在運營階段,首先需要確保海外項目公司,能夠遵循當地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按時申報繳納各項稅款,同時考慮能否享受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等進入退出階段,就需要考慮控股架構下出售股權的征稅權歸屬問題等。
如何既避“陷阱”又享“優惠”
目前,我國共與99個國家簽署了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簽署了稅收安排。但現實卻是,我國大部分企業并沒有好好利用這些有利條件。與這一“清冷”的局面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非居民企業在我國享受稅收協定卻非常“火爆”,僅2014年北京國稅局就審批和備案900余戶次。
據悉,所謂稅收協定,是兩國之間處理稅務問題的書面協議,不僅有助于解決糾紛,還有不少東道國稅收待遇在里面。與此同時,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專門的規定,即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按規定在我國抵免。因而,弄懂并切實用好稅收協定,不僅可以在當地少交稅款,還能夠消除雙重征稅帶來的稅收負擔。
例如,假設一家我國企業因持有俄羅斯企業股權,每年在俄羅斯收到100萬元股息。根據中俄稅收協定,俄羅斯稅務當局征稅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即在俄羅斯至多繳納10萬元的所得稅,這部分稅款可以計入在我國稅收抵免的范圍。但是,如果我國居民企業未在俄羅斯提出享受協定待遇,而按照當地稅法繳納15萬元的所得稅,那么多出協定規定的5萬元稅款是不能在中國抵免的。
北京市國稅局、地稅局有關負責人還提示,對于境外承包工程,關注稅收協定時一定要看清“常設機構”條款,這將直接決定該不該向企業征收營業稅的問題。而且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對于“常設”的時間約定也不同,大部分為6個月或者183天。但也有例外,比如蒙古、烏克蘭、俄羅斯是12個月,阿聯酋是24個月。“只有按照規定在當地構成常設機構,對方稅務機關才能就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征稅。”兩部門負責人說。
同時,如企業向境外企業提供貸款取得利息的,則要特別關注利息條款,這里面暗藏的“玄機”可能會造成交“冤枉稅”。“一般協定規定,對國家(中央)銀行或政府擁有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免予征稅。”兩部門負責人說,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協定稅率為10%。但也有比較特殊的國家,比如與新加坡、以色列和阿聯酋簽署的為7%,與科威特的協定稅率為5%。
此外,對于在海外遇到爭議的問題,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如果對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執行協定的處理有異議,企業可以向省級稅務機關申請啟動兩國稅務主管當局的相互協商程序,以合理的方式解決爭議。該負責人同時提醒說,“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享受協定待遇的重要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