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3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期初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形成的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對進項稅額轉出形成的應納稅額大于500萬元(含),且需要分期轉出的,上報省國稅局審批。企業應形成書面材料,說明一次性轉出困難的具體原因和轉出計劃,并填寫《試點納稅人期初存貨進項稅額分期轉出申請表》(見附表1),一并報主管稅務機關,經逐級審核確認后報省國稅局;進項稅額轉出形成的應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各市國稅局制定具體辦法,并填寫《試點納稅人期初存貨進項稅額分期轉出備案表》(見附表2),報省國稅局備案。二、《35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報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的范圍,按照《171號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其中,適用“成本法”的試點納稅人需要重新核定農產品耗用率的,各市國稅局應于1月15日前上報省國稅局批準。
三、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增值稅抵扣憑證,仍按現行規定進行認證、稽核比對。
四、《171號通知》第四條中《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附件4),試點納稅人不再報送。
五、《171號通知》第五條所列試點納稅人銷售額標準,是指試點納稅人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
附件:
1.試點納稅人期初存貨進項稅額分期轉出申請表
2.試點納稅人期初存貨進項稅額分期轉出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