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風險,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稅收執法權過程中潛在的、因為執法主體的作為和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或在行使權利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后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危險因素的集合。
稅收執法風險會給各方利益帶來損害,稅務人員應當增強風險意識和執法意識,防范執法風險。具體到稽查審理人員,應注意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在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制作方面,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是對納稅人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法律文書,決不能有半點含糊,要求審理人員在法條的引用、文字的措辭、違法事實的定性及表述上要嚴謹準確,確保處理處罰決定書沒有瑕疵。
二是在證據能否證明違法事實方面,防范執法風險就要辦鐵案,辦鐵案就要講證據,要求審理人員在證據的審查上要下工夫,確保提取的證據能夠證明違法事實。
三是在履行執法程序方面,要求審理人員嚴格履行處罰告知程序,詳細告知擬處罰的內容和依據,認真提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是在提高全科人員整體素質方面,審理工作對審理人員的要求較高,審理人員既要精通稅收業務、財會知識,又要掌握相關法律等知識,要求審理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升綜合素質,練就“火眼金睛”。
五是在工作責任心方面,要求審理人員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放松任何一個環節,樹立一絲不茍、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