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再次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后的規范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訂補充了2008年以來散落在相關文件中的關于報關單填制的內容。主要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22號,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5號,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令第125號,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令第185號,海關總署令第213號,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合同協議號”、“申報單位”、“運輸方式”、“提運單號”、“監管方式”、“備案號”、“許可證號”、“運費”、“保費”、“隨附單證”、“標記嘜碼及備注”、“項號”、“商品編號”、“數量及單位”、“版本號”、“貨號”和“海關批注及簽章”等相關欄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應調整。
二、新增“貿易國(地區)”、出口“原產國(地區)”、進口“最終目的國(地區)”的填制要求;為報關人員準確填寫“其他說明事項”欄目,增加“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等項目的填制規范。
三、刪除“結匯證號/批準文號”、出口“結匯方式”、“用途/生產廠家”、“稅費征收情況”、“海關審單批注及放行日期”、“報關單打印日期/時間”、“報關員聯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據或不具備監管意義的申報指標。
四、為與相關法律表述一致,調整相關項欄目名稱:將原“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將原“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將原“發貨單位”修改為“生產銷售單位”,將“貿易方式(監管方式)”改為“監管方式”,并對調整項目的填制要求進行規范。
五、為解決部分因商品項數限制導致的物流憑證拆分問題,報關單商品項指標組上限由20調整為50。
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以及在同一特殊區域內或者不同特殊區域之間流轉貨物的雙方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同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貨物流轉應按照“先報進,后報出”的原則,在同一特殊區域企業之間、不同特殊區域企業之間流轉的,先辦理進境備案手續,后辦理出境備案手續,在特殊區域與區外之間流轉的,由區內企業、區外企業分別辦理備案和報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原則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填制。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見附件)自2016年3月30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0號同時廢止。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也將調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海關總署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本規范中采用“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
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范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
二、海關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歷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志(“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后9位為順序編號。
三、收發貨人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注冊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編碼。編碼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的。
(四)使用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收發貨人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