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往往少不了關于違約的條款。雖然中國法律并未明確違約金的法定比例,但在實務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一般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出部分,可不予保護。那么如果合同一方違約,支付給另一方的違約金要繳稅嗎?收取違約金的一方要開具什么憑證,違約方才能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呢? 闡述稅務問題前,我們把合同粗分為商品銷售合同和勞務提供合同兩大類,然后再區分是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違約,還是采購方或接受服務方違約。因為不同的合同涉及的流轉稅不同,商品銷售合同涉及的是增值稅,而勞務提供的合同涉及的是營業稅。因此違約方不同,納稅義務也不同。 首先,如果在商品銷售業務中,銷售方違約支付給購貨方的違約金,由于購買方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繳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故購貨方收取的違約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對于商業企業向銷售方收取的各類費用中,如果有以違約金的名義收取,并且計算違約金的依據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就屬于平銷返利行為,商業企業應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若違約金額計算的依據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由于不涉及增值稅,因此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則銷售方必須取得購貨方的合法憑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具體的憑據應包括: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購貨方開具的發票或收據、支付違約金的銀行憑證等。銷售方在取得了購貨方開具的合法憑據后,作為成本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購貨方取得了違約金雖然不必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和企業的其他收入合并一起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在商品銷售業務中,購貨方違約,中國稅法規定,企業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違約金作為一種價外費用,取得違約金的銷售方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銷售方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購貨方據此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違約金既然包含在銷售額以內,那當然也成為企業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營業稅勞務提供業務中,提供勞務方違約,則接受方不作為營業稅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也不必開具營業稅發票,只需開具收據即可。雖然不繳納營業稅,但是收到的這筆違約金需作為企業收入的一部分,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勞務提供方可作為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營業稅勞務提供業務中,若勞務接受方違約,則勞務提供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應當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同時開具營業稅發票給勞務接受方作為合法會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部分違約金也構成勞務提供方的收入,需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以上違約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若合同還未開始履行,或者合同因故不再履行時,支付的違約金該如何處理?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最終并沒有執行合同,或合同因故不再執行,不論哪一方違約,支付的違約金都與流轉稅無關,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收取違約金一方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支付方憑對方收據、合同等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違約金支出一般都與企業經濟業務有關,因此基本都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如果企業因違紀違規受到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則該罰款只能作為營業外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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