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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函[2008]184號 關于施工企業自制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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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施工企業自制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2008-07-16 發文字號: 皖國稅函[2008]184號 安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自制貨物移送使用時是否征收增值稅的請示》(宜國稅發[2008]58號)收悉。《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因此,對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川氣東送安慶穿江隧道項目部在施工區以外附設工廠(或車間)生產的水泥砌塊,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特此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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