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福州市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計稅毛利率標準問題的請示》(榕國稅發[2011]29號)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的規定精神,對你局管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位于城區的(包括鼓樓區、臺江區、晉安區、倉山區、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瑯歧區),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20%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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