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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設立機構增加費用扣除 減少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09/9/14 來源: 閱讀次數: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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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同時,又對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規定了扣除比例,超過比例部分不得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應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的廣告與招待開支不斷加大,如何使得逐年遞增的費用全額獲得在稅前扣除,相信是很多企業頭疼的問題,下面我們介紹一個案例希望能拓展您的思路。 某工業企業2004年度實現產品銷售凈收入10000萬元,企業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50萬元,廣告費300萬元,業務宣傳費80萬元。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為2%,企業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500萬元。 籌劃前: 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額=50-[10000×3‰+3]=17(萬元) 廣告費不得扣除額=300-10000×2%=100(萬元) 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額=80-10000×5‰=30(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100+30=147(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47×33%=48.51(萬元) 籌劃方案: 將該企業銷售部門分離出去,單獨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以9000萬元銷售給該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10000萬元對外銷售。工業企業與銷售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分別為30萬元和20萬元,廣告費分別為150萬元和150萬元,業務宣傳費分別為40萬元和40萬元。這樣就增加了一道銷售收入,因增值稅是環環抵扣的,所以不會增加增值稅的稅負,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也不會改變,但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將分別以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限額,其扣除限額增加十分顯著。 對于工業企業: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9000×3‰+3=30(萬元)=30(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9000×2%=180(萬元)>150(萬元) 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9000×5‰=45(萬元)>40(萬元) 由于工業企業發生的各項費用均小于或等于扣除限額,所以可以全額扣除。 對于銷售公司: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0000×3‰+3=33(萬元)>20(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10000×2%=200(萬元)>150(萬元) 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10000×5‰=50(萬元)>40(萬元) 由于銷售公司發生的各項費用均小于扣除限額,所以也可以全額扣除。這樣企業便不用調增任何應納稅所得額,節省企業所得稅48.5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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