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1
近年來,各級政府廣泛采取BT項目(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投融資方式建設基礎設施工程,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資金不足的問題。為規范“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營業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所取得收入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二、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均應作為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筑業”稅目的現行規定征收營業稅。營業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項目的建設方(或投資方)與施工企業為同一單位的,建設方(或投資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以實際取得的回購款項作為計稅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施工環節不再征收營業稅。(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二)建設方(或投資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或分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建設方(或投資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額或分包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施工企業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額或取得的分包價款。
三、按BT方式建設的項目,建設方(或投資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BT合同約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建設方(或投資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建筑工程實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設項目,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