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虛(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的法理分析
1、兩虛(虛開虛抵)發票的內涵
兩虛(虛開虛抵)發票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以騙取出口退稅或偷逃國家稅收的一種發票犯罪行為。具體而言,兩虛(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有三層含義:
第一,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定會產生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二,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也可能是惡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
第三,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增值稅發票開具規定的真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下三種開票行為是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判斷標準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判斷標準如下:
第一,沒有真實交易或勞務行為情況下的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一定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例如,花錢購買或給予稅點從供應商或勞務提供方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踐中有兩種典型的情況,分析如下:
情況一: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分析
情況一的涉稅分析:
圖中顯示:采購方為了提前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從而提前少繳納增值稅,要求與其有長期合作供應關系的供應商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獲得提前抵扣增值稅的好處,而一個月后再從提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購買商品或貨物,要求供應商不要再開票給買方了。這種提前開票后一段時間才發生購買行為是一種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開票行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情況二: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花錢或給予稅點買票的分析
情況二的涉稅分析:
圖中顯示:采購方(一般納稅人)與材料供應商簽訂了一份假的采購合同23萬元(不含增值稅),并向材料供應商轉賬23萬元,材料供應商向采購方(一般納稅人)開具23萬元(不含增值稅)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有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但沒有物流,實質上是采購方(一般納稅人)花了3萬元從材料供應商手里買了一張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張23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發票,不能在采購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二,有真實交易或勞務行為情況下的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一定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這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一定體現為: 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收款方、發票開具方不是同一個民事主體。實踐中有以下三種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情況一: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分析
情況一的涉稅分析:
圖中顯示:銷售方、收款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方(供應商),開票方是一般納稅人的銷售方(供應商),出現了銷售方、收款方與發票開具方不是同一單位的情況,采購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而且該張4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