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后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24 |
|
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連續下發了《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71號)和《關于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72號)三文件,對卷煙的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調整了生產環節卷煙消費稅的計稅價格;二是調整了卷煙、雪茄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從價計稅稅率;三是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稅,并決定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現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號)將納稅人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歸納如下,供參考: 一、計稅政策的變動。 1、將生產環節甲、乙類卷煙計稅價格劃分標準確定為每標準條(200支,下同)不含增值稅調撥價為70元(含70元),即:每標準條在70元以上的為甲類卷煙,達不到70元的為乙類卷煙(具體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2、將甲類卷煙的消費稅從價計稅稅率由45%調整為56%;將乙類卷煙的消費稅從價計稅稅率由30%調整為36%;將雪茄煙生產環節的消費稅從價計稅稅率由25%調整為36%;卷煙在批發環節從價計征消費稅的稅率為5%。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1、批發環節納稅人應注意的問題。 (1)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2)征收范圍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3)計稅依據為批發卷煙所收取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地點為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除此之外,卷煙批發企業的納稅人還應特別注意三點: 一是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二是卷煙批發企業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只有將卷煙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時才繳納消費稅。 三是卷煙批發企業在計算繳納卷煙消費稅時不得扣除卷煙已在生產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2、生產企業在計稅價格上應注意的問題。 (1)卷煙生產企業銷售的卷煙,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2)對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在包裝標識上使用健康警語,且產品規格、內在品質、銷售價格均發生變化的,應按照《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簡稱5號令)規定,視同新規格卷煙,重新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對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試銷期已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需要按照5號令的規定由稅務總局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試銷期未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不得因包裝標識使用健康警語的變化而擅自延長試銷期。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未滿1年且未經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應按實際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3、計稅價格變動時在專用發票填開上應注意的問題。 卷煙工業企業向卷煙批發企業銷售卷煙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因價格調整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以調整后的價格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1)尚未將當月開具的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2)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開票當月; ②卷煙工業企業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③卷煙批發企業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卷煙工業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卷煙調撥價格調高的,可按差額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卷煙調撥價格調低,已將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的,由卷煙批發企業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后交卷煙工業企業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卷煙調撥價格調低,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的,由卷煙工業企業填報申請單,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通知單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卷煙工業環節納稅人銷售卷煙,因調撥價格調整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再重新申報卷煙定額消費稅。 4、在稅種登記和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注意的問題。 (1)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手續,并按期申報銷售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 (2)從事卷煙生產的納稅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報送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的計稅價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