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保障殘疾人權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完善了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本期梳理了現行有效的殘疾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進行專題解答,供親們參考~
相關話題——殘疾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解答之地稅篇
▼問: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包括哪些人?
答: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問:殘疾人可以享受何種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就增值稅方面而言,有關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如下:
1、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2、殘疾人個人(指自然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問: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需滿足哪些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以下簡稱財稅52號文)相關規定,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其中,“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問:如何理解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中的人數規定?
答:對于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中的人數規定,應作如下理解:
1、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2、納稅人新安置的殘疾人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即可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問:某納稅人已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事后發現實際并不符合規定條件,將如何處理?
答:稅務機關發現已享受該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存在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采用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等手段騙取增值稅優惠的,應將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納稅期內按已享受到的退稅全額追繳入庫,并自發現當月起36個月內停止其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問:某單位經稅務機關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能否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不能。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問:某批發企業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殘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答: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因此,商貿批發企業即使安置殘疾人達到相應比例,也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
問: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單位財務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財稅52號文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如前所述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問:已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單位,能否同時享受隨軍家屬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不能。對于同時符合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以及重點群眾、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問: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根據如下步驟計算:
1、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本期所含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