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公司向注冊在我國洋山保稅港區內的A企業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取得收入100萬元,同時向注冊在法國的B公司提供研發服務,取得收入200萬元。請問乙公司以上業務是否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跨境服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我國境內,并與境內其他單位實行全封閉圍網、海關依法對進出貨物實施監管的特定區域。目前我國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共11種,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監管倉庫、進口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珠海跨境工業園區、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
A企業所處的我國洋山保稅港區屬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因此,乙公司向A企業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取得的收入100萬元不可以免征增值稅。而向注冊在法國的B公司提供研發服務,取得收入200萬元可以免征增值稅。
六、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2.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提供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提供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5.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丁公司向美國的E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獲取人民幣報酬800萬元,符合享受跨境應稅服務免稅條件,丁公司向E公司開具普通發票,此筆免稅收入在申報時,應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此筆免稅收入在申報時,應當在當月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第四欄“免稅”第19行“應稅服務”“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額”列填800萬元。
八、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其增值稅核算和開具發票有何要求?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因此,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具體來說,納稅人應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事跨境服務的試點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應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簡易計稅方式、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納稅人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屬于跨境服務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丙公司向美國的C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C公司委托其在我國境內的子公司D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人民幣報酬300萬元。這筆收入是否屬于從境外取得?丙公司能否享受免稅待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一般來說,境內公司從境外取得的收入應向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并按照金融機構相關規定在服務貿易項下進行結匯。因此,丙公司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從境外取得,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十、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是否需要重新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十條規定,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符合規定的免稅跨境服務范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變化后不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的,納稅人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十一、提供跨境服務符合免稅規定的,是否可以放棄免稅?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符合免稅規定的,如果放棄免稅,可以根據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放棄免稅備案,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