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李某在當地一繁華地段,經營一家中檔酒店,2012年度稅務機關對其采取定期定額征稅方式,核定月營業額200000元, 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的飲食行業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00(200000×12×10%)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9250(240000×35%-14750),月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每月5770.83(69250÷12)元。4月份,李某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購置了一款稅控收款機3900元并取得普通發票,聽說購買稅控收款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進行稅收抵免后,特來電咨詢,其所購收款機能抵免哪些稅收,又如何進行抵免,納稅申報如何操作?
稅控收款機的購置費用由納稅人承擔,國家對稅控收款機的購置使用者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購置和使用稅控收款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5號)出臺相關稅收優惠的具體措施,對定期定額戶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中包含的增值稅稅額和不含稅的稅控收款機價款,可分別從當期的應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一、營業稅
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可抵免稅額= 價款÷(1+17%)× 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就本例而言,李某購置稅控機可抵免的營業稅額為566.67[3900÷(1+17%)× 17%]元,由于李某每月核定的營業稅為10000元(200000×5%),這樣扣除上述可抵免稅額566.67元,當月只需申報繳納營業稅9433.33(10000-566.67)元。此處抵免的566.67元營業稅實際上就是購置稅控收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稅。
二、個人所得稅
關于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的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所確定的原則,依照國稅發[2005]185號文件的規定,對定期定額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購置費用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即將購置費用直接抵扣購機當月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順延,直至扣完。就本例而言,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中的不含稅價款為3333.33(3900-566.67)元。由于李某月應納稅所得額=240000÷12=20000(元),抵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20000-3333.33= 16666.67元,當月可抵免的個人所得稅為961.8(3333.33÷20000×5770.83)元,由于抵的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算出來的3333.33應該當月全部能夠抵扣,因為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0000元,則當月李某只需繳個人所得稅4809.03(5770.83-961.8)元。就本例而言,如果納稅人將稅控收款機的不含稅價款為3333.33元直接從當月及以后每月核定的個人所得稅5770.83元中抵扣,就不符合國稅發[2005]185號文件的抵扣規定,因為它不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而是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抵扣了。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的稅收抵免上,稅務上采取的是兩種抵免方式,對購機費用中的增值稅采取的是稅額式抵免,即直接抵免當期應納的營業稅稅額;而對不含增值稅的購機價款采取是的稅基式抵免,則是直接抵扣購機當月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直接抵免當月應納稅所得額。
而對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而言。財稅[2004]167號文件規定,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關于扣除期限, 國稅發[1997]43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個體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支出,應在2年~5年內分期扣除。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而對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同樣,按上述規定計算的折舊額或者一次性扣除的購置費用,均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稅前扣除項,而不是從已經計算得出的稅額中扣除。由此可看出,在對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的扣除規定上,查賬征收戶與核定征收戶(包括定期定額戶)兩者的抵扣方法是不同的,一個是對作為固定資產的采取折舊的方法進行扣除或是不作為固定資產而采取費用列支的形式一次性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另一個是采取按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形式來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