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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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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0-2-23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再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國稅函[2010]39號解讀:總分機構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所得稅征管政策明確 一、對省內跨市經營的總分支機構,其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比照本通知的征管規定執行。 二、對同一省轄市內跨縣(市、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其設立的項目經理部,是否執行本通知的征管規定,由各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 三、關于項目經理部的判定問題。項目經理部是指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場所和機構。其資金必須是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直接撥付的,人員必須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正式職工,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必須納入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統一進行核算。在具體操作中,總分支機構必須出具有效的證明材料(包括工程款撥付證明、職工身份證明、成本費用納入總分支機構統一核算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否則,項目經理部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總分支機構,其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應按施工地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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