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市“營改增”試點政策出臺北京9月1日開始新舊稅制轉換 7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后,明確規定了北京在9月1日完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新舊稅制的轉換。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還配套頒布了幾項重要法規: 《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 《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 《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 另外,北京市國稅局網站近日公布《關于北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相關事項的說明》,就北京市“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天津東疆保稅區融資租賃出口退稅新規 根據《關于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6號)的規定,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同時,對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的稅務登記、退稅認定管理;申報、審核管理等事項作了明確。并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企業政策搬遷所得稅管理出新規 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廢止了2009年3月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從新確立了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管理辦法,新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執行。 40號公告對政策性搬遷進行了新的定義,并列舉了范圍;規定了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包括兩項收入,搬遷補償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 總局制定廢棄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規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為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基金。基金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依照《國內銷售電器電子產品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執行,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申報表》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