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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函[2009]176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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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07月08日 蘇地稅函〔2009〕176號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三服務”措施》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就貫徹落實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以下審批事項外,其它涉稅事項審批全部由縣(區)級地稅機關辦理。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A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二、納稅人所有涉稅審批、備案事項的申請、申報,統一由辦稅服務廳窗口受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結后通知納稅人。對申報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對納稅人減免稅審批,凡申報資料齊全的,除下列事項外,當場辦結。 1、困難性減免稅審批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對納稅人其它事項的審批,凡申報資料齊全的,除下列需要審批前進行調查核實外,當場辦結。 1、延期繳納稅款、貨物運輸業代開票中介機構認定,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2、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3、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及年審、注銷稅務登記,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對由于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辦結的,在報經縣級局負責同志審核同意后,將延期的原因和時間告知納稅人。 六、切實加強后續監督管理。納稅人在提交申報資料時必須作出合法性、真實性承諾。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健全后續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納稅評估、事中檢查和事后稽查等監管措施。對當場辦結的所有審批事項都要通過后續監管進行確認。 七、強化責任追究。各地必須認真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涉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到位。同時,要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要求,明確辦稅服務廳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對應崗責,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 附件:1、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書(減免稅類) 2、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書(不能當場辦結類) 蘇地稅函[2010]205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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