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代扣代繳有關規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辦法》)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代扣代繳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解繳增值稅稅款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的銷售額應繳納的增值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解繳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稅款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1.報送《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附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
2.《票款結報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稅收票款結報手冊》;
3.扣繳事項的書面說明、應稅服務合同,有代理人的還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扣繳義務人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款結報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憑證。
(三)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免稅的按《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3年第8號)的規定辦理。
(四)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三、關于稅款抵扣
應稅服務的接受方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取得稅收繳款憑證的原件,按照《辦法》及其現行增值稅規定抵扣稅款。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除須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外,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報送資料等事項按照本公告第二條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