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省外貿行業頗受關注的、金額高達7000多萬元的徐某(女)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作出裁定,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一審判決,并發回韶關市中級法院院重審。
在此之前,徐某(女)在一審時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50萬元。
涉嫌虛開巨額增值稅發票被公訴 現年53歲的徐某,原在廣東省一國企進出口公司工作,后下海做生意,曾為廣東省韶關市外貿出口工作做過突出貢獻,當選過韶關市湞江區政協委員,她自己也沒料到會被一宗涉嫌虛開増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牽涉其中。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06年、2007年與廣東省韶關市科宇貿易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和《關于2008年業務合作的備忘錄》約定,徐某負責出口業務全過程費用;保證外匯貨款在出口后40天內最遲不超過70天匯到科宇公司銀行賬戶,否則外匯管理局追究責任、罰款由徐某承擔;科宇公司在申報退稅款中按一美元提取人民幣0.06元作為手續費;其中還規定徐某保證在2008年出口約1500至2000萬美元;徐某則在出口退稅款中以一美元收取人民幣0.02元作為手續費。
協議簽訂后,徐某先要求科宇公司將蓋好印章的空白購買合同、海關報關單及空白外匯核銷單寄至廣州,徐某收到后,將這些單據寄給深圳市思卓公司的王某等人,王某等人則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做虛假的報關單和購銷合同等資料后再將這些單據寄回科宇公司,或由徐某將這些單據寄給科宇公司,科宇公司拿這些資料到韶關市外匯管理局核銷外匯及韶關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稅。從2007年至2008年間,韶關科宇公司獲得深圳思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01份,票面金71237201.25元,稅額為12620325.35元,價稅合計86857526.6元,并向韶關市湞江區國家稅務局申報退稅12620325.29元,韶關市湞江區國家稅務局已辦理退稅給韶關市科宇公司4367397.71元。
在辦理出口退稅后,徐某先后指示科宇公司多次將提成轉給其丈夫的銀行賬戶,科宇公司按照徐某指示分7次共轉賬金額356910.43元。
公訴機關認為,徐某伙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利用這些虛假的票據到國家稅務部門辦理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達71237201.25元,稅額為12620325.35元,價稅合計86857526.6元,申報退稅12620325.29元,已辦理退稅4367397.71元,徐某分得退稅款356910.43元,其行為已構成了騙取出口退稅罪。
一審:是否為居間報酬成爭議焦點 一審時,徐某辯稱,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必要客觀要件是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具備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特殊主體資格,而她均不具備該主體資格,作為開具發票主體的深圳思卓公司都未被確定構成犯罪,由此認定其虛開增值稅發票違背法律常識。
徐某認為,該案涉及的出口貨物能否辦理退稅與其無任何利益關系,也不影響其依合同約定收取中介費,其主觀上不存在騙稅從中獲取利益的犯罪故意,不存在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行為。此外,她認為,其所收取的356910.43元只是依據合同約定所收取應得的居間報酬,與退稅款無關,故并不構成犯罪。
韶關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指示支付貨款的行為已經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核心環節,明顯超出了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所應承擔的義務,其所獲取的提成不屬于居間報酬。徐某伙同他人以假報電子等產品出口的手段,共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2013年10月29日,韶關市中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450萬元。
據了解,徐某是在2012年5月被韶關市有關部門拘留并逮捕的,該案因不斷需要補充證據致使一審判決一拖再拖。徐某曾在法庭上多次辯稱,她所被指控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具備,無法證明其有虛開増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和騙取出口退稅。2013年10月底,韶關市中院卻在未通知律師到場情況下,在看守所對徐某進行了宣判。宣判庭上,徐某當庭喊“冤”。
二審:公訴機關當庭表示證據不足 此后,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請求撤銷韶關市中院一審判決,并請求廣東省高院查清事實,依據事實,依法判決其無罪。
作為上訴人的徐某認為,該案中大部分付款時間是在公訴機關指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還未發生之時,由此證實在涉案退稅未完成時,科宇公司向上訴人支付的是居間報酬,因為居間報酬不以是否收到退稅款為前提條件。同時,根據韶關市湞江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證實:涉案退稅時間是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月28日之間;共分10批,退稅總金額4646953.24元,其中涉案金額4078397.71元。而科宇公司向上訴人支付最后一筆款項的時間是2007年11月28日,由此確定上訴人獲得356910.43元的時間在科宇公司收到退稅之前,從而證實該筆款項不是退稅款。
徐某的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所認定的“通過假報出囗”作為有罪認定,然而從韶關市湞江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的“該局在辦理科宇公司的申報退稅工作中,已經就該公司提交的海關報關單的信息通過出囗退稅審核系統與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的數據信息進行比對,兩者是一致的,即科宇公司申報退稅的海關報關單是真實的”,這與一審法院認定明顯相矛盾。該《情況說明》證據徹底否定了“通過假報出囗”的指責,一再證實本案貨物出囗的事實客觀存在。
廣東省檢察機關在發表出庭意見時表示,一審偵查機關只偵查了有關DVD、CPU的事實證據,沒有調查紡織品、服裝的事實證據,造成一審時存在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鑒于以上事實,建議發回重審。
6月底,廣東省高院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韶關市中院重新審判的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