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稅局發文《關于名稱較長的單位填開發票使用規范的通知》,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填開發票必須填寫收付款方單位全稱的規定,為了解決因納稅人單位全稱較長給填開使用發票帶來的不便,經研究決定,對我區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全稱較長的納稅人,在填開或接收發票時,可使用單位規范性簡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區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單位全稱超過30個字的納稅人,可以使用10個字以上、30個字以內(均含本數)的規范性簡稱。
二、納稅人使用單位規范性簡稱前,必須向其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同意并向社會發布納稅人單位使用規范性簡稱的公告,其公告的納稅人單位規范性簡稱視同全稱。
三、凡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同意并公告使用規范性簡稱的納稅人單位,在填開或接收發票時,發票上填寫的單位規范性簡稱合法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